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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 異動日期:101 年 04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刪除)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1.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及格。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2. 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由服務單位辦理。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專業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二、職前訓練: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及見習。 三、在職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依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 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務單位依第四條規定之工作項目編排勤務分配表,輪流實施。

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