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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及格。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2. 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由服務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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