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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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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不聽訓誡或肆意批評長官者。 二、考試時違反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 三、行跡浮滑或酗酒滋事者。 四、捏造事實,或顛倒是,矇報長官者。 五、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屢誡不悛者。 六、值勤時擅離職守者。 七、奉行命令陽奉陰違者。 八、非假日或非經准假擅自離校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三日者。 九、有其他較嚴重之過失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0 條明確指出在特定情形下,學校將記大過,具體如下: 一、不聽訓誡或肆意批評長官。 若學員不服從訓誡或故意批評長官,將被記大過。 二、考試時違反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 若學員在考試時違反考試規則且情節嚴重,將被記大過。例如,考試中作弊或其他嚴重違規行為都將構成這類情況。 三、行跡浮滑或酗酒滋事者。 若學員的行為態度輕浮或常酗酒並引起滋事,將被記大過。 四、捏造事實,或顛倒是非,矇報長官者。 若學員捏造事實、歪曲事實來欺騙上級或長官,將被記大過。 五、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屢誡不悛者。 若學員的性情反常、行為粗暴且反覆經常受到警告不改,將被記大過。 六、值勤時擅離職守者。 若學員在值勤期間擅自離開職位,將被記大過。 七、奉行命令陽奉陰違者。 若學員接到命令後明知不符合命令之要求或意圖不執行,將被記大過。 八、非假日或非經准假擅自離校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三日者。 若學員在非假日或未經准假的情況下,擅自離校超過八小時但不滿二天,或無正當理由逾假超過二天但不滿三天,將被記大過。 九、有其他較嚴重之過失者。 此條款包括其他態度或行為的嚴重過失,具體處罰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訓誡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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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0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不聽訓誡或肆意批評長官者。 二、考試時違反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