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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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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聞唱國歌,或升降國旗時,無故不立正致敬者。 二、槍械裝備不注意擦拭整理,致有鏽損者。 三、遺失或損壞公物,尚非故意者。 四、禮節不週,態度傲慢者。 五、儀容或服裝不整,屢誡不悛者。 六、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執行不力者。 七、未經請假,擅自離校未滿八小時或無正當理由逾假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者。 八、內務零亂,經糾正仍不改正者。 九、無故不到操課者。 十、不守公共秩序者。 十一、無故不到升降旗、早晚點名或其他規定集會者。 十二、擅自取用他人物品者。 十三、閱讀不良書刊者。 十四、對長官詢問不具實回答,情節尚輕者。 十五、不遵守靶場規則者。 十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情節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11條,若學員有以下情形之一,將給予記過處分: 一、不在唱國歌或升降國旗時站立敬禮。 例子:A學員在唱國歌或升降國旗時不站立敬禮。 二、未注意槍械裝備的擦拭整理,導致鏽損。 例子:B學員在檢查槍械裝備時未擦拭或整理,導致槍械生鏽。 三、遺失或損壞公物,但非故意。 例子:C學員在使用公物時不小心弄丟或損壞,但並非故意的。 四、態度傲慢,禮節不周。 例子:D學員態度高傲,不注重禮節。 五、儀容或服裝不整,且經多次勸誡仍不改善。 例子:E學員儀容或服裝總是不整齊,儘管多次被勸誡仍無改善。 六、在執行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時表現不力。 例子:F學員在擔任自治幹部或執行公差勤務時不負責任或表現不佳。 七、未事先請假,擅自離校未滿八小時或無正當理由逾假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 例子:G學員未經事先請假,在校期間擅自離校超過八小時但未滿兩天。 八、內務整理不整齊,即使被指正後仍未改正。 例子:H學員的宿舍內務整理總是亂七八糟,即使被指正後仍無改善。 九、無故不參加操課。 例子:I學員無故不參加操課。 十、不遵守公共秩序。 例子:J學員不遵守公共秩序,造成混亂或擾亂他人。 十一、無故不參加升降旗、早晚點名或其他指定集會。 例子:K學員無故不參加升降旗、早晚點名或其他指定的集會。 十二、擅自使用他人物品。 例子:L學員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物品。 十三、閱讀不良書刊。 例子:M學員閱讀了不良的書刊。 十四、對長官的詢問不敢實話實說,但情節並不嚴重。 例子:N學員在回答長官的問題時沒有坦誠相告,但情節並不嚴重。 十五、不遵守靶場規則。 例子:O學員在使用靶場時不遵守相關規則。 十六、其他與前述各款相當的情節。 例子:P學員的行為與前述各款相當。 這些例子都符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11條所列舉的情節,因此根據該條款,相對應的記過處分是適用的。

  • 尚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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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1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聞唱國歌,或升降國旗時,無故不立正致敬者。 二、槍械裝備不注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