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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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禁假: 一、精神疏懈,遇事推諉者。 二、上課閱讀其他書刊者。 三、不按時起居或寢息時間任意喧嘩者。 四、濫潑污水或任意丟棄字紙、果皮、煙蒂廢物者。 五、不按規定地點抽煙者。 六、操課時間遲到早退或不專心操課者。 七、遺失學生證者。 八、無正當理由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者。 九、有其他不當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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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12條,對於學員生的獎懲規則,以下是主要情形和處理方式: 一、精神疏懈,遇事推諉者。 如果學員生出現精神疏懈或遇事推諉的行為,可給予申誡或禁假的處理。 二、上課閱讀其他書刊者。 如果學員生在上課期間閱讀其他書刊,也可以被視為不當行為,可能受到申誡或禁假的處理。 三、不按時起居或寢息時間任意喧嘩者。 如果學員生在起居或寢息時間不按時、冒失做出喧鬧行為,也可能被視為不當行為,要視情節輕重,可能被申誡或禁假。 四、濫潑污水或任意丟棄字紙、果皮、煙蒂廢物者。 如果學員生濫潑污水或隨意丟棄字紙、果皮、煙蒂廢物等不當行為,可能會受到申誡或禁假的處理。 五、不按規定地點抽煙者。 如果學員生在不按規定地點抽煙,也可能被視為不當行為,要視情節輕重,可能會受到申誡或禁假的處理。 六、操課時間遲到早退或不專心操課者。 如果學員生在操課時間遲到、早退或不專心操課,也可能被視為不當行為,要視情節輕重,可能會受到申誡或禁假的處理。 七、遺失學生證者。 如果學員生遺失學生證,也可能被視為不當行為,可能會受到申誡或禁假的處理。 八、無正當理由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者。 如果學員生無正當理由地逾假,持續超過兩小時但不滿八小時,也可能被視為不當行為,可能會受到申誡或禁假的處理。 九、有其他不當之行為者。 如果學員生有其他不當之行為,對照情節輕重,可給予相應的申誡或禁假。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對上述情形的具體處理方式可能需要根據該學校相關紀律規定進行判斷。在這些情況下,適用處分方式可包括申誡或禁假。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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