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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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學或留校察看: 一、毆打他人不聽制止者。 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三、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者。 四、非假日或非經准假,擅自離校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三日以上未滿四日者。 五、違反校規情節重大者。 六、有賭博行為尚未構成犯罪者。 七、酗酒成習,嚼食檳榔屢誡不悛或其他不良習慣者。 八、有其他情節重大之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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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9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勒令退學或留校察看: 1. 毆打他人且不聽制止。 2. 違抗命令,且情節重大。 3. 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且不聽勸止。 4. 非假日或未經准假,擅自離校超過兩天但不滿三天,或沒有正當理由超過假期三天但不滿四天。 5. 違反校規,且情節重大。 6. 有賭博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 7. 酗酒成習,嚼食檳榔經多次勸誡仍不改善,或有其他不良習慣。 8. 有其他情節重大之過失。 根據教育部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相關規定,以上所列情況均屬學生行為不當,可能嚴重損害學校環境與秩序。校方依照該規則的規定,可以採取退學或留校察看等處分措施,以維護學校的教育品質和秩序。 * 參考資料:教育部臺警專學生獎懲施行要點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04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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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