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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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卓著足資楷模者。 二、操守優良有事蹟表現者。 三、勞動服務有特殊事功者。 四、力學不倦,確有成就者。 五、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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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4條,該條列舉了五項記功的情形: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卓著足資楷模、操守優良有事蹟表現、勞動服務有特殊事功、力學不倦且確有成就、以及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優良事蹟。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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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