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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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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卓著足資楷模者。 二、操守優良有事蹟表現者。 三、勞動服務有特殊事功者。 四、力學不倦,確有成就者。 五、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優良事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4條,該條列舉了五項記功的情形: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卓著足資楷模、操守優良有事蹟表現、勞動服務有特殊事功、力學不倦且確有成就、以及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優良事蹟。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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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4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卓著足資楷模者。 二、操守優良有事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