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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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整肅儀容,始終不懈者。 二、熱心公益,確有表現者。 三、態度和藹禮貌週到者。 四、遵守校規服從命令者。 五、週記筆記經常記載詳確者。 六、內務整理成績特優者。 七、技術優良成績特優者。 八、生活行動有其他值得嘉獎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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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5 條,當學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予以嘉獎: 1. 整肅儀容,始終不懈。 範例:學員在校園內始終保持整潔的儀容,不隨意破壞或鬆散。 2. 熱心公益,確有表現。 範例:學員積極參與社區服務活動,並展現出卓越的表現。 3. 態度和藹禮貌週到。 範例:學員在與他人的互動中,以友善和藹的態度對待他人,並確保禮貌周到。 4. 遵守校規服從命令。 範例:學員嚴格遵守校規,並能夠忠實地執行校方的命令。 5. 週記筆記經常記載詳確。 範例:學員能夠準確、具體地記錄每周的學習和活動情況。 6. 內務整理成績特優。 範例:學員在校內負責內務整理工作,並表現出卓越的成績。 7. 技術優良成績特優。 範例:學員在學習警察技術方面表現出優異的成績。 8. 生活行動有其他值得嘉獎之事實。 範例:學員在日常生活中有其他值得讚揚的行為,如積極參與社團活動、助人為樂等。 以上範例僅供參考,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具體的嘉獎決定將根據學員的實際表現和校方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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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