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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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分別頒給獎狀、獎金或獎品: 一、發揮高度愛國熱忱,有具體事實,或表現特優足以光大校譽者。 二、實踐 國父遺教及先總統 蔣公言行表現優異者。 三、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心得者。 四、對於警察工作之建言及改進具有貢獻者。 五、品德超群,力學不倦,並有特殊之嘉行,堪為模範,經查屬實者。 六、經常自動研究學術,並有著作譯述,經審查合格者。 七、對於警察應用技術具有特長表現者。 八、急公好義,或熱心公益,有顯著事蹟者。 九、在校修業三個月以上未曾請假、曠課及受懲處,而畢業考試學術科操行成績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十、畢業總成績優良,每教授班名列第一名者。 十一、畢業操行成績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十二、參加校內外重要活動及比賽成績優異者。 十三、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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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6 條針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的獎勵情形作出規定,其中列舉了十三種情形,包括發揮高度愛國熱忱,實踐國父遺教及先總統蔣公言行,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心得,對警察工作建言及改進具有貢獻,品德超群,力學不倦且有特殊嘉行,經常自動研究學術且有著作譯述,對警察應用技術具有特長表現,急公好義或熱心公益有顯著事蹟,在校修業期間無缺席及懲處且成績優異,畢業時的總成績優良且為班上第一名,畢業操行成績達九十分以上,參加重要活動及比賽成績優異,以及其他特殊優良事蹟等。 參考資料: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內政部警政署,最近修訂於 1996 年,第 6 條。
- 經查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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