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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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員生之懲處種類如左: 一、開除學籍:受本處分之學員生不得再入本校任何班期受訓,如係調訓或保送入學者,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議處。 二、勒令退學:受本處分之學員生如係調訓或保送入學者,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議處。 三、留校察看:受本處分後再受申誡以上處分時,即行勒令退學;情節嚴重者,開除學籍。 四、記大過:累記大過三次者予以留校察看;情節重大者,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五、記過:記過三次,相當於記大過一次。 六、申誡:申誡三次,相當記過一次。 七、禁假:受本處分者,於休假日或例假日禁止外出並不得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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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7條,針對本校學員生所進行的懲處有以下幾種種類: 1. 開除學籍:受到本處分的學員生不得再入本校任何班期受訓,若是調訓或保送入學者,並需報內政部警政署審議處理。 - 範例:A 學員因嚴重違規行為被開除學籍後,不得再申請進入任何警察專科學校授課班級。 2. 勒令退學:受到本處分的學員生若是調訓或保送入學者,並需報內政部警政署審議處理。 - 範例:B 學員因違反校規被勒令退學,需要經過內政部警政署的審議後才能進行後續處理。 3. 留校察看:受到本處分後再次受到申誡以上處分時,即行勒令退學;情節嚴重者,則會開除學籍。 - 範例:C 學員因累積違規行為被記大過三次,應進行留校察看,若違規情節更嚴重,則會被開除學籍。 4. 記大過:若累記大過達三次者,會進行留校察看;情節重大者,則會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 範例:D 學員違規行為嚴重,被累積記大過三次,應進行留校察看,若行為更加嚴重,則會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5. 記過:記過三次相當於記大過一次。 - 範例:E 學員因輕微違規行為,被記過三次,相當於一次記大過的處分。 6. 申誡:申誡三次相當於記過一次。 - 範例:F 學員因輕微違規行為,被申誡三次,相當於一次記過的處分。 7. 禁假:受到本處分者,在休假日或例假日不得外出且不得請假。 - 範例:G 學員因嚴重違規行為被處以禁假,即使是休假或例假,也不能外出且不能請假。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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