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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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原發生地或破獲警察機關接獲刑事警察局逕予認定結果之通知後,如有意見,應於文到三日內將理由連同相關資料,送由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結果應作適當處理,並通知原發生地及破獲警察機關。 第一項情形之案件經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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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12條,檢視該法規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如果原發生地或破獲的警察機關已經接獲刑事警察局直接的認定通知,並且對該認定結果有異議,則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天內提出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送交給刑事警察局重新進行認定。如果逾期未提出意見,則不予受理。 2. 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結果後,應適當地處理該案件並通知原發生地和破獲的警察機關。 3. 當情況符合第一項所述的案件經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後,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不得再進行更改。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前述的警察機關已經接收到刑事警察局的認定通知並且對該認定結果有異議,則必須在三天內提出相關理由及資料,並將該要求送交給刑事警察局重新進行認定。在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後,該案件的處理要遵循適當的程序,並通知原發生地和破獲警察機關。此外,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後的結果不能再進行更改。 參考資料: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刑事警察局相關資訊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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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