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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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破獲他轄區發生之刑案時,應於破獲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以「破獲刑案紀錄表」第一聯連同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調查 (詢問) 筆錄及刑案臨檢紀錄表送刑事警察局查註前案,並以其第二聯連同調查 (詢問) 筆錄影本及刑案臨檢紀錄表影本副知原發生地之警察分局或專業警察機關。 刑事警察局如經查無前案或案類不符時,應逕予認定,並於補計他轄發生案件或更正原報發生案類後,將認定結果通知原發生地及破獲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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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11條,當警察機關破獲一起刑案時,該機關應在破獲案件後的四十八小時內,將破獲刑案紀錄表的第一聯以及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調查筆錄和刑案臨檢紀錄表送交刑事警察局查註前案。同時,應將破獲刑案紀錄表的第二聯以及調查筆錄和刑案臨檢紀錄表的影本副寄給原發生地的警察分局或專業警察機關。 如果刑事警察局在查註前案時查無前案或案類不符,應立即作出認定,並在補計他轄發生的案件或更正原報發生案類之後,通知原發生地和破獲案件的警察機關。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臨檢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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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