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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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辦理紀錄人員於每日寄送刑案紀錄表時,應依照附件 (一) (十八) 之規定,填註「刑案紀錄表資料填報清單」附於頁首,以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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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如果對簡易判決不滿意,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十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3條第1項及第15條第4款規定,在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的情況下,可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和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予以簡易判決處罰。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14條規定,檢察官應該在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交給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時,確保文件記載法定記載事項,不得交付空白文件。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罰金罰鍰的金額應按照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屬於累犯罪,依法應處以連續刑。 根據前述判決書內容,上訴人的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判決書的事實記載不夠詳實和明確,且附表中的部分數據未做明確認定,使得判決書的事實依據立足不穩,無法成為適用法律的依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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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