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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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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紀錄表卡,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紀錄用語應簡明切要,不得模稜兩可。 二、紀錄文字及符號,應顯明清晰,不得潦草模糊。 三、紀錄項目,應按表卡逐一檢查填寫,不得遺漏。 四、紀錄內容,應與案情事實相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9條,填寫紀錄表卡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紀錄用語應簡明切要,不得模糊不清。這意味著填寫時應使用明確的語言,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詞語。 2. 紀錄文字及符號應清晰明顯,不得潦草模糊。這表示填寫時應使用清晰明亮的文字和符號,不得因筆跡潦草而難以辨認。 3. 紀錄項目應按表卡逐一檢查填寫,不得遺漏。這表示在填寫時應逐一檢查表卡上的項目,確保沒有遺漏任何一個項目。 4. 紀錄內容應與案情事實相符。這表示填寫的內容應該與案情的事實相符合。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96年度]臺上字第390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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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9 條規定:「填寫紀錄表卡,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紀錄用語應簡明切要,不得模稜兩可。 二、紀錄文字及符號,應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