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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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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應將各種紀錄表按照案號順序裝訂成冊,妥慎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8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應將各種紀錄表按照案號順序裝訂成冊,妥慎保管。這意味著警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將相關紀錄表依照案號的順序整理成冊,並要妥善保管這些冊子。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刑事案件的紀錄得以保存完整且易於查找,以提供給法院等機關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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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8 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應將各種紀錄表按照案號順序裝訂成冊,妥慎保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