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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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對於發生與破獲之刑案,應依照附件 (一) (十三) 之規定,逐案填註於「刑案登記總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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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7條,警察機關在發生與破獲刑案時,應根據附件(一)(十三)的規定,逐案填寫於"刑案登記總冊"內。具體來說,在登記總冊中,每起刑案的相關資訊應詳細記錄,包括案發日期、案發地點、案件性質等重要訊息。這有助於警察機關建立完整的刑案紀錄,方便相關單位進行詳細調查和統計分析。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刑事案件得到適當的記錄和管理,以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警政署刑警局所提供的《各級警察機關犯罪統計及刑案類別登記總冊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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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