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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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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對於發生與破獲之刑案,應依照附件 (一) (十三) 之規定,逐案填註於「刑案登記總冊」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7條,警察機關在發生與破獲刑案時,應根據附件(一)(十三)的規定,逐案填寫於"刑案登記總冊"內。具體來說,在登記總冊中,每起刑案的相關資訊應詳細記錄,包括案發日期、案發地點、案件性質等重要訊息。這有助於警察機關建立完整的刑案紀錄,方便相關單位進行詳細調查和統計分析。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刑事案件得到適當的記錄和管理,以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警政署刑警局所提供的《各級警察機關犯罪統計及刑案類別登記總冊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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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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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7 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對於發生與破獲之刑案,應依照附件 (一) (十三) 之規定,逐案填註於「刑案登記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