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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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人員於填寫各種紀錄表後均應送經各該地區之警察分局 (專業警察機關總局 (隊) 統一編列案號,並依附件 (一) (十四) 之規定,填製「發生刑案管制卡」,凡同案之發生案號與破獲案號應相一致。派出所、分駐所、警察局之案號應與各該地區警察分局之案號相一致;有關專業警察機關之案號,應與各該總局 (隊) 之案號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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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6條的規定,各級警察人員在填寫各種紀錄表後,應將其送交所在地區的警察分局,而對於專業警察機關(如特定單位)則送交相應的總局或隊,以便進行統一的案號編列。同一起刑案的發生案號和破獲案號應該是一致的。派出所、分駐所和警察局的案號應當與所在地區的警察分局的案號一致;而專業警察機關的案號則應該與相應的總局或隊的案號一致。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根據該法規的附件一、附件十四的規定,要求填寫「發生刑案管制卡」,並且要求相關案號一致。具體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的細節內容,但是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我們無法確定該法規的精確細節和最新版本。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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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