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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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應彙集刑事紀錄,建立具有偵防效用之犯罪資料檔案,供應各級警察機關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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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刑事警察局的職責,即應彙集刑事紀錄,並建立具有偵防效用的犯罪資料檔案,以供各級警察機關查詢和運用。 根據這項條文,刑事警察局在進行犯罪調查和偵防工作時,應該積極收集相關的刑事紀錄,例如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資訊、證據資料、調查報告等,並將這些資料整理建檔形成犯罪資料檔案。這些檔案的目的是提供給其他各級警察機關進行查詢和運用,以加強刑事犯罪的預防和偵辦工作。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本身,其中包含有關警察機關在刑事紀錄彙集和檔案建立方面的具體要求和規定。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假設某地區發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刑事警察局在調查該案件時,應該將相關的刑事調查資料和案件紀錄整理彙集起來,包括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蹤、證據材料、調查報告等。這些資料將被用於建立犯罪資料檔案,並供其他各級警察機關在需要時查詢和運用,例如在類似案件的調查中提供參考,或者在追蹤嫌疑人時進行查詢等。這樣的彙集和運用刑事紀錄的做法,可以提高警察機關在刑事犯罪預防和偵辦方面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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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