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各級警察人員辦理刑案紀錄者有績效,或於受理、發現、偵辦刑案時,有故意隱匿,不依規定填報有關紀錄表,暨承辦紀錄業務人員,不按時製作或註記有關卡片者,應依其情節之輕重,隨時檢討獎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料,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17條規定,警察人員在辦理刑案紀錄時,如果有績效,或故意隱匿、不填報有關紀錄表,或未按時製作或註記有關卡片的情況下,應依情節之輕重進行檢討獎懲。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警察人員按照規定辦理刑案紀錄,並懲處那些故意違反規定的行為。這可作為懲處警察人員辦理刑案紀錄的參考依據,以維護紀律和促進警察專業發展。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警察在處理一起刑案紀錄時故意隱匿某些重要的資訊,或者不填報相關的紀錄表,或者沒有按時製作或註記相關的卡片,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根據法律,這樣的行為應該被視為情節輕重,並受到相應的獎懲。具體的處分將根據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可以給予記過、記大過等。這樣的處分有助於提醒警察人員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他們能夠恪守盡職的職業操守並提供有效的刑事調查服務。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