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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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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主管人員,應隨時監督所屬辦理刑案紀錄,如明知其故意隱匿或不依規定辦理而不予糾正者,應受連帶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的主管人員有責任監督所屬警察在處理刑案紀錄時的行為,如果主管人員明知下屬有意隱匿刑案紀錄或不按照規定辦理而不對其進行約束或糾正的話,主管人員應受到連帶處分。 根據這一條規定,主管人員必須確保所屬警察遵守辦案紀錄的相關規定,並及時糾正任何不當行為。如果主管人員明知情況但未能執行責任,他們將被視為連帶處分的對象。這一條規定旨在確保警察機關對刑案紀錄的處理及時、正確和透明。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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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主管人員,應隨時監督所屬辦理刑案紀錄,如明知其故意隱匿或不依規定辦理而不予糾正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