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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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刑案紀錄之製作由各級承辦案件人員辦理之,各級主管人員對刑案紀錄資料應負審核、承轉、運用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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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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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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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