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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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紀錄資料之蒐集處理、統計與運用,各級警察機關由刑事警察局、大隊 (隊) 承辦,無刑警設置之機關,由承辦刑事業務單位或指定人員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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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3條,刑案紀錄的蒐集處理、統計和運用由各級警察機關的刑事警察局、大隊或承辦刑事業務的單位負責。對於沒有刑警設置的機關,則由承辦刑事業務的單位或指定人員負責。這項法規旨在確保刑案的相關資料能夠被正確蒐集、處理並統計,並依法運用於辦案工作中。根據該法條,警察機關必須確保刑案紀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並且要確保刑案紀錄的保存和保密工作。這些紀錄可以在辦案過程中提供參考和證據,以支持刑事調查和審判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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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