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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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對於刑案之發生、勘查與破獲,應自受理人民告訴、告發、勤務發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實施現場勘查或破獲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分別依照附件 (一) (二) (三) (十九) (二十) 之規定,填報「發生刑案紀錄表」或「破獲刑案紀錄表」並依據案情分別依照附件 (一)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九) (二十) 之規定,填報「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案件損失財物起獲贓物紀錄表」「刑事案件被害人傷亡紀錄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搜索扣押紀錄表」「前科資料檢查結果通知單」「刑案臨檢紀錄表」,按各表規定複寫份數 (專業警察機關增複寫二份) 分別存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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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4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對於刑案的紀錄填報程序。根據法規,警察機關需在受理人民告訴、告發、勤務發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實施現場勘查或破獲刑案的48小時內,填報相關的紀錄表。其中,涉及的紀錄表包括「發生刑案紀錄表」、「破獲刑案紀錄表」、「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刑事案件損失財物起獲贓物紀錄表」、「刑事案件被害人傷亡紀錄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搜索扣押紀錄表」、「前科資料檢查結果通知單」和「刑案臨檢紀錄表」。警察機關需按照標準填寫這些紀錄表並複寫份數,然後將其存送有關機關。這些紀錄表的填報和存寄是警察機關在刑案調查和紀錄上的重要程序。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公務員服務法 -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自首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贓物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前科資料名詞
- 臨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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