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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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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案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警察機關在處理違反該法案件時,如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應立即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警察機關,並副知當事人。根據這條條文,警察機關在遇到無管轄權的案件時,應主動將案件轉交給合適的單位處理,以確保正確的審理程序得以進行。 參考資料:《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範例:假設某警察機關在執行勤務時發現一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但該警察機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根據法律的規定,該警察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警察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例如,如果該案件發生在臺灣高雄市,但該警察機關只服務臺北市的地區,則該警察機關應將案件轉交給高雄市的警察機關處理,並通知當事人這項安排。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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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案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並副知當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