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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2. 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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