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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2.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3. 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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