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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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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2. 2.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3. 3.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7 條的規定,當沒入的物品沒有利用價值時,可以選擇廢棄或銷燬之。而如果沒入的物品是查禁物品,則可以選擇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根據這兩項規定,需要製作紀錄存案,並且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進行廢棄或銷燬的執行。 關於這個問題,我找不到與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7 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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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7 條規定:「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