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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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 2.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 3.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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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7 條的規定,當沒入的物品沒有利用價值時,可以選擇廢棄或銷燬之。而如果沒入的物品是查禁物品,則可以選擇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根據這兩項規定,需要製作紀錄存案,並且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進行廢棄或銷燬的執行。 關於這個問題,我找不到與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7 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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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