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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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6條規定,對於沒入物品的拍賣,應該預定拍賣日期並公告之。對於價格不易確定的貴重物品,應該請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進行鑑定。對於易腐壞的物品,可以不經過拍賣程序,依照職權進行變賣。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刑事訴訟法》第53條:關於沒收財產的程序,在沒入物品的處分方面也有所涉及。在沒收財產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分,包括拍賣等。這項法規可以作為參考,了解法院在沒收物品時的程序和權限。
- 沒入名詞
- 拍賣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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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