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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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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6條規定,對於沒入物品的拍賣,應該預定拍賣日期並公告之。對於價格不易確定的貴重物品,應該請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進行鑑定。對於易腐壞的物品,可以不經過拍賣程序,依照職權進行變賣。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刑事訴訟法》第53條:關於沒收財產的程序,在沒入物品的處分方面也有所涉及。在沒收財產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分,包括拍賣等。這項法規可以作為參考,了解法院在沒收物品時的程序和權限。

  • 沒入名詞
  • 拍賣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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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6 條規定:「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