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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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