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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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5條規定,當沒入的物品被留作公用時,應評估其價值,然後向上級警察機關報請核定價格後購買。如果沒入的物品屬於查禁物品,可以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後,根據公用物品的規定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 根據《我國刑事警察機關之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三條,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5條的規定是基於對查禁物品和沒入物品適當處理的需要。當警察機關在執行任務時,發現有違法的物品或其他應當沒入的物品時,根據該法規,應該將這些物品留作公用或者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理。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這些物品能夠得到適當的管理和使用,同時避免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在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5條中,對沒入物品的處理方式做出了具體的要求和規定。
- 沒入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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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