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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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4條,沒入物品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處分: 1. 留作公用:將沒入的物品保留供公眾使用。 2. 拍賣或變賣:透過拍賣或出售的方式將沒入的物品轉讓給他人。 3. 廢棄或銷燬:將沒入的物品進行廢棄或銷毀處理。 4. 移送有關機關:把沒入的物品轉交給相關的機構處理。 在具體應用上,舉一個可能的例子是,當警方在破案調查中沒入一批非法藥物時,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4條,這些藥物可以被移送給相關的醫療機構或政府單位進行銷毀處理,以確保公共安全和防止這些藥物再次流入市場。
- 沒入名詞
- 拍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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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