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9 條
- 1.加害人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核醣核酸,不得拒絕。
- 2.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之相片、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及個人基本資料。
- 3.前項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
- 4.第一項照相、採取指紋、採樣去氧核醣核酸之方式與第二項資料之內容、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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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9 條規定,加害人定罪後須強制採集照片、指紋與 DNA 建檔,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不得提供。
Q · 判刑後 DNA 會被警方永久保存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9 條,加害人經定罪後必須接受照相、按捺指紋與採集 DNA,且不得拒絕;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相片、指紋、DNA 紀錄資料庫。這些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雇主、媒體、社區都不在合法取得範圍內。資料庫供未破性侵害案件全域比對之用,是再犯偵防的核心機制。
白話解讀
判刑入獄之後,事情還沒結束。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從定罪那刻起,照片、指紋、DNA 樣本就會被警方採取、建檔,永久存在中央警政主管機關的資料庫裡。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未來十年、二十年內,台灣任何一起未破的性侵害案件,警方都會把現場跡證跟這個資料庫比對。你的服刑期結束了,但生物特徵的「監控」沒有結束。這條設計的核心是再犯防治:用永久性的資料庫,讓再犯案件的破案率最大化。但同時也帶來一個敏感問題:這些資料的保密、使用、提供,必須嚴格依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第三項就是這道防線。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9 條為性犯罪人生物特徵建檔規範:要求加害人於定罪後強制接受照相、指紋採取與 DNA 採樣建檔,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並保密管理該資料庫,作為性侵害案件再犯偵防與現場跡證比對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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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加害人一定要採 DNA 嗎?▾
是,第一項明文「不得拒絕」,照相、指紋、DNA 採樣為強制規定,抗拒可能衍生強制執行或妨害公務。
Q2這些資料會保存多久?▾
現行辦法未明定刪除時點,原則上長期保存,即使執行完畢或前科塗銷,資料庫是否同步刪除仍不明確。
Q3雇主能查到性侵害前科資料庫嗎?▾
不能。第三項規定資料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雇主、保險公司、社區都不在合法取得範圍。
Q4DNA 資料庫怎麼幫助破案?▾
新發生的性侵害案件或不明跡證會自動進資料庫全域比對,命中即鎖定曾定罪者,是近年破案率提升的關鍵。
Q5改判無罪後可以要求刪除 DNA 嗎?▾
本條只授權建檔未授權刪除,實務上需以無罪確定為由透過救濟程序個案申請註銷。
Q6資料被警方人員外洩怎麼辦?▾
可同時主張本條保密義務、依個資法第 28、29 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對外洩公務員追訴瀆職。
Q7本條和 DNA 採樣條例有什麼不同?▾
DNA 採樣條例針對重大犯罪一般性採樣,本條專門針對性侵害犯罪,同一樣本可能受兩部法律同時規範。
Q8採樣時我可以確認什麼?▾
有權確認執行人員為司法警察、程序符合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訂定的法定方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_性侵害防治法29 | DNA採樣條例 | 個資法 |
|---|---|---|---|
| 規範對象 | 性侵害犯罪定罪之加害人 | 重大犯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所有自然人之個人資料 |
| 採樣強制性 | 強制,不得拒絕 | 強制,得強制採集 | 非採樣法源 |
| 核心功能 | 再犯偵防、跡證全域比對 | 重大犯罪偵查比對 | 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界線 |
| 保密依據 | 第三項保密、非依法律不得提供 | 條例保密規定 | 特種個資特別保護(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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