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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9 條

  1. 1.加害人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醣核酸,不得拒絕。
  2. 2.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之相片、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及個人基本資料。
  3. 3.前項資料應予保密,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
  4. 4.第一項照相、採取指紋、採樣去氧核醣核酸之方式與第二項資料之內容、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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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9 條規定,加害人定罪後須強制採集照片、指紋與 DNA 建檔,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不得提供。

Q · 判刑後 DNA 會被警方永久保存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9 條,加害人經定罪後必須接受照相、按捺指紋與採集 DNA,且不得拒絕;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相片、指紋、DNA 紀錄資料庫。這些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雇主、媒體、社區都不在合法取得範圍內。資料庫供未破性侵害案件全域比對之用,是再犯偵防的核心機制。

白話解讀

判刑入獄之後,事情還沒結束。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從定罪那刻起,照片、指紋、DNA 樣本就會被警方採取、建檔,永久存在中央警政主管機關的資料庫裡。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未來十年、二十年內,台灣任何一起未破的性侵害案件,警方都會把現場跡證跟這個資料庫比對。你的服刑期結束了,但生物特徵的「監控」沒有結束。這條設計的核心是再犯防治:用永久性的資料庫,讓再犯案件的破案率最大化。但同時也帶來一個敏感問題:這些資料的保密、使用、提供,必須嚴格依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第三項就是這道防線。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9 條為性犯罪人生物特徵建檔規範:要求加害人於定罪後強制接受照相、指紋採取與 DNA 採樣建檔,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並保密管理該資料庫,作為性侵害案件再犯偵防與現場跡證比對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性侵害加害人一定要採 DNA 嗎?

是,第一項明文「不得拒絕」,照相、指紋、DNA 採樣為強制規定,抗拒可能衍生強制執行或妨害公務。

Q2這些資料會保存多久?

現行辦法未明定刪除時點,原則上長期保存,即使執行完畢或前科塗銷,資料庫是否同步刪除仍不明確。

Q3雇主能查到性侵害前科資料庫嗎?

不能。第三項規定資料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雇主、保險公司、社區都不在合法取得範圍。

Q4DNA 資料庫怎麼幫助破案?

新發生的性侵害案件或不明跡證會自動進資料庫全域比對,命中即鎖定曾定罪者,是近年破案率提升的關鍵。

Q5改判無罪後可以要求刪除 DNA 嗎?

本條只授權建檔未授權刪除,實務上需以無罪確定為由透過救濟程序個案申請註銷。

Q6資料被警方人員外洩怎麼辦?

可同時主張本條保密義務、依個資法第 28、29 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對外洩公務員追訴瀆職。

Q7本條和 DNA 採樣條例有什麼不同?

DNA 採樣條例針對重大犯罪一般性採樣,本條專門針對性侵害犯罪,同一樣本可能受兩部法律同時規範。

Q8採樣時我可以確認什麼?

有權確認執行人員為司法警察、程序符合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訂定的法定方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_性侵害防治法29DNA採樣條例個資法
規範對象性侵害犯罪定罪之加害人重大犯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有自然人之個人資料
採樣強制性強制,不得拒絕強制,得強制採集非採樣法源
核心功能再犯偵防、跡證全域比對重大犯罪偵查比對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界線
保密依據第三項保密、非依法律不得提供條例保密規定特種個資特別保護(第 6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DNA型記録取扱規則(国家公安委員会規則)— 無性犯罪者專法強制採樣條款
🇰🇷 韓國디엔에이신원확인정보의 이용 및 보호에 관한 법률(DNA 신원확인정보법)
🇨🇳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62 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制度)
🇩🇪 德國StPO § 81g(DNA-Identitätsfeststellung bei Straftaten von erheblicher Bedeut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6-54(Fichier national automatisé des empreintes génétiques, FNAEG)
🇺🇸 美國SORNA —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Act(34 U.S.C. § 20901 et seq.)+ DNA Analysis Backlog Elimination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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