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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0 條

為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法律、條約、協定或協議,提供加害人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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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0條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得依條約協定提供加害人個人資料給他國。

Q · 性侵犯逃到國外,台灣能把他的資料送出去追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0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在「必要時」得依法律、條約、協定或協議,將加害人之個人資料(含姓名、指紋、DNA、犯罪紀錄)提供給其他國家。三道門檻同時成立才能送:必須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必要時、必須有國際合作法源。本條的資料來源是第29條建立的加害人資料庫,兩條連動才完整。

白話解讀

性侵案最讓人絕望的版本是這個:犯人在台灣犯案後逃到國外,或者外國人在台犯案後跑回母國。十年前這幾乎等於結案,因為台灣沒有合法管道把資料送出去,外國也沒義務理你。這條短短一行字打開了那扇門。它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條約、協定或協議,把加害人的個人資料(姓名、DNA、指紋、犯罪紀錄)送給其他國家。注意「依法律、條約、協定或協議」這幾個字,不是想送就送,必須有國際合作的法源基礎。這條跟前一條(第29條)連起來看才完整:第29條規定主管機關建立加害人的相片、指紋、DNA 資料庫,這條則開了把這些資料送出國的閥門。沒有第29條的資料庫,這條無從執行;沒有這條,第29條的資料庫只能困在國內。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0條為跨國司法合作之授權規範,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之必要範圍內,依法律、條約、協定或協議向他國提供加害人個人資料之法源基礎,構成性犯罪資料跨境流通的有條件閘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0條是什麼?

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防治跨國性侵害犯罪,得依法律、條約、協定或協議向他國提供加害人個人資料的條文。

Q2第30條提供哪些加害人資料?

搭配第29條的資料庫,包含姓名、相片、指紋、DNA 與犯罪紀錄等個人資料。

Q3台灣性侵犯逃到國外能透過第30條追到嗎?

法源有了,但實際運作要看雙邊有無合作管道,可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或雙邊備忘錄啟動。

Q4外國人在台性侵後逃回母國,台灣能做什麼?

可依本條將加害人資料提供其母國或第三國,啟動國際追訴或預警。

Q5第30條和第29條有什麼關係?

第29條建立加害人資料庫,第30條開啟把資料送出國的閥門,缺一不可。

Q6個資能這樣送到國外嗎?會違反個資法嗎?

個資法第16條設有特定目的外利用例外,本條即為性侵領域的具體法源,非無限制提供。

Q7受害者家屬可以要求啟動第30條嗎?

可主動具狀明確援引本法第30條,要求主管機關回覆已採取哪些國際合作行動。

Q8依條約協定代表台灣已跟很多國家簽好了嗎?

不必然,因外交處境受限,多靠雙邊備忘錄或國際刑警組織非正式管道運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International Megan's Law (Pub. L. 114-119, 2016) — 旅外性犯罪者跨國通報機制,概念相近但屬通報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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