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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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同一被害人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被害人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陪同詢(訊)問、評估保護安置之緊急情形: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三、被害人安置、醫療及相關費用之支付: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2.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案件個案需要,經協商後移轉由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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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第一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的是受理通報的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然而,在以下情況下,則從這些規定中例外: - 如果同一被害人的通報案件被二個以上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則以被害人居所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如果被害人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陪同詢(訊)問、評估保護安置等緊急情況,則由被害人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必要時,可以視實際情況協調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協助。 - 如果涉及到被害人的安置、醫療和相關費用支付,則由被害人的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 第二款規定,受理通報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個案需要,在協商後將案件轉由被害人居所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處置。 根據上述法規,這些規定主要確定了性侵害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和處理程序。根據案件中被害人的居所地、緊急情況和戶籍地等因素,確定了哪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負責處理案件,並允許協商和轉移案件以適應個案需要。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對性侵害犯罪受害者提供及時和適當的支援和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 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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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