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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7.1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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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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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同一被害人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被害人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陪同詢(訊)問、評估保護安置之緊急情形: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三、被害人安置、醫療及相關費用之支付: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案件個案需要,經協商後移轉由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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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 (一)登記為電信事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1.於我國辦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者:該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非於我國辦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者: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本法第四十八條: (一)廣播、電視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2及第二款第二目所定被害人不明時,以申訴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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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每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2. 前項受服務人數,指於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接受服務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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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或以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或其他即時通話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2. 前項通報作,應就通報表所定內容詳實填載,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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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得知網頁資料涉有性侵害或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犯罪嫌疑情事者,應通知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以下併稱網路者)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前項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足以識別犯罪嫌疑情事之網站名稱與網址及性影像之網址。 二、行為人網路平臺帳號或網際網路協定位置。 三、通知之國家、機關、聯絡人姓名、電話及電子郵件。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通知後,應立即以書面令網路業者於下列時限內,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一、性侵害犯罪:二十四小時。 二、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七十二小時。
  4. 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第二項各款、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犯罪網頁資料保留一百八十日之起訖日期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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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網路者依本法作成之行政處分,得以電子文件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以為送達
  2. 前項電子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後一工作日,發生依法送達、通知或使其知悉之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電子文件已傳送而未進入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 二、電子文件已進入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後一工作日,網路業者釋明其無法閱讀。 三、網路業者證明電子文件於較早或較晚之時點進入其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
  3. 前項但書第一款情形有爭議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能證明者,應另以當之方式重行送達、通知或使其知悉。
  4. 第二項但書第二款情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另以適當之方式重行送達、通知或使其知悉。
  5. 第二項但書第三款情形,依網路業者證明較早或較晚之時點,發生依法送達、通知或使其知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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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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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陪同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時,應恪遵專倫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場協助詢(訊)問之專業人士,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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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加害人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醣核酸,加害人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尚未採樣者,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授權關係

母法與授權子法規對應;僅列雙來源互驗之高信心結果,完整授權體系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7.1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