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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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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被害人為驗傷及採證時,應注意其身心狀態及被害情況,並詳實記錄及保存。
  2. 2.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
  3. 3.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證物之保存及移送,應注意防止滅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 1. 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在進行驗傷和採證時,必須注意被害人的身心狀態和受害情況,並詳細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這是為了確保對被害人的護理和保護。 2. 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要求,被害人的同意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這意味著在進行相關程序前,被害人應該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他們的同意。 3. 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和第六項的要求,對於證物的保存和移交,應該注意避免丟失。這表示在處理證物時,應該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範例: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如果有一起性侵害案件,檢察官在進行驗傷和採證時應詳細記錄被害人的身心狀況和受害情況,並注意保存相關的證物,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正確的處理。此外,檢察官還應該確保被害人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他們的同意,並且必須遵守保存和移交證物時應該注意防止滅失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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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被害人為驗傷及採證時,應注意其身心狀態及被害情況,並詳實記錄及保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