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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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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對於被害人為驗傷及採證時,應注意其身心狀態及被害情況,並詳實
記錄
及保存。
本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
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
本法
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
規定證物之保存及移送,應注意防止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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