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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害人、被害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指派社會工作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陪同被害人在場,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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