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13

快速跳轉

被害人、被害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指派社會工作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陪同被害人在場,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被害人、被害人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被害人在場,除非明顯沒有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該要求。 這項法規確保被害人在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中可以得到適當的支持和陪伴。社會工作人員的陪同可以提供被害人在庭審過程中的安全感和情緒支持,並有助於維護被害人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被害人、被害人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指派社會工作人員,依本法第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