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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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被害人、被害人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被害人在場,除非明顯沒有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該要求。 這項法規確保被害人在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中可以得到適當的支持和陪伴。社會工作人員的陪同可以提供被害人在庭審過程中的安全感和情緒支持,並有助於維護被害人的權益。
- 監護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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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