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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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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加害人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醣核酸,加害人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尚未採樣者,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第14條,加害人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進行照相、指紋採集和DNA樣本採集。如果加害人正在矯正機關收容期間,且尚未進行相關採樣,則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和必要的協助。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加害人的身份可以被確認,並且為可能的證據收集做好準備。 根據台灣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4條,加害人在被逮捕或被判犯有性侵害犯罪後,司法警察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照相、指紋採集和DNA樣本採集。此外,如果加害人被送往矯正機關服刑,而在服刑期間尚未進行相關採樣,則矯正機關有責任提供必要的場地和協助,以完成相應的採樣工作。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4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被扣押或判刑後,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進行照相、指紋和DNA採集。如果加害人在服刑期間尚未完成DNA採集,矯正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場地和協助來完成採集程序。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加害人的身份資料被正確記錄並建立相關證據,以便日後調查和追查相關犯罪行為。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4條,對於犯有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司法警察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照相、指紋採集和DNA樣本採集。如果加害人被送往矯正機關服刑,而在服刑期間尚未進行相關採樣,則矯正機關應提供場所和必要的協助,以完成相關的採樣工作。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認加害人的身份並建立相關的證據,以加強對性侵害犯罪的防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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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加害人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核醣核酸,加害人於矯正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