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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或以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或其他即時通話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2. 前項通報作,應就通報表所定內容詳實填載,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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