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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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協調醫療機構成立之醫療小組,應由該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至少應包括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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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的要求,醫療機構應協調成立醫療小組,該小組的召集人應由該醫療機構的負責醫師或其指派的人員擔任,並且該小組的成員至少應包括醫事人員和社會工作人員。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處理性侵害犯罪案件中,醫療機構可以組織醫療小組,由醫事人員和社會工作人員共同參與,來進行被害人的醫療治療和心理支援工作。這樣的小組以跨專業的方式來處理案件,可以更全面地照顧被害人的需要,提供適切的醫療和輔導服務,以幫助被害人康復和恢復信心。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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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