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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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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協調醫療機構成立之醫療小組,應由該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至少應包括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的要求,醫療機構應協調成立醫療小組,該小組的召集人應由該醫療機構的負責醫師或其指派的人員擔任,並且該小組的成員至少應包括醫事人員和社會工作人員。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處理性侵害犯罪案件中,醫療機構可以組織醫療小組,由醫事人員和社會工作人員共同參與,來進行被害人的醫療治療和心理支援工作。這樣的小組以跨專業的方式來處理案件,可以更全面地照顧被害人的需要,提供適切的醫療和輔導服務,以幫助被害人康復和恢復信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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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協調醫療機構成立之醫療小組,應由該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