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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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 (一)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非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1.於我國辦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者:該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非於我國辦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者: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本法第四十八條: (一)廣播、電視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2.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2及第二款第二目所定被害人不明時,以申訴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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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解釋: 1. 本法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以下機關: - 對於被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的機關,該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根據本法第46條第1項第(a)款,該機關負責對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管,以確保其遵守法律規定。 - 對於未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的機關,應依照以下規定: - 若該機構在本國辦理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監管。 - 若該機構未在本國辦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監管。根據本法第46條第1項第(b)款,該主管機關負責監管非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2.根據前述第1款所定之規定,若被害人身份不明,則以申訴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代表著,當被害人身份不明,申訴人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將負責監管相關業者的行為。 參考資料: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
- 所稱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業名詞
- 非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申訴名詞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6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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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