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8 條
- 1.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或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2.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或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六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 3.前二項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為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防止危險擴大或其他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不罰。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準用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5.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8 條依行為人身分分層處罰違規揭露被害人身分者:廣電六萬至六十萬、網路媒體罰負責人並可按次罰至下架、個人轉發二萬至十萬。
Q · 轉發性侵案件新聞、加一句「應該是某某」,會被罰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8 條第 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的媒體業者以外之任何人,若無正當理由而違反第 16 條第 4 項(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轉發、截圖、人肉搜尋、在貼文補上「應該是某某」這類動作,都可能單獨成立個人責任,與是否為媒體無關。
白話解讀
媒體報導性侵案件時,往往會用一些看似「處理過」的方式提及被害人,例如打馬賽克、用化名、改稱「某女」「某童」。但實際上,只要把住所、職業、年齡、加害人關係兜在一起,認識的人一眼就能識別出來。這條把這個「實質可識別」的紅線畫出來,並依不同對象設不同罰則:廣播電視這類有執照的媒體,罰機構本身六萬到六十萬;網路媒體、紙本出版品則罰「負責人」,而且可以連續罰到他下架為止;連一般的網友轉發、人肉搜尋的個人,違反第 16 條第 4 項都要罰兩萬到十萬。被害人死亡時有公益例外,但這個例外不是「想用就能用」,要主管機關權衡認定有報導必要才行。這條真正改變的是:以前媒體和網友常常以「公共利益」「新聞自由」當擋箭牌,現在這些擋箭牌的縫隙都被堵小了。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8 條為違反被害人身分揭露禁止的罰則性規範,依行為主體分層課責:廣播電視事業違規處六萬至六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其他出版品、網路或媒體業者罰其負責人,並得令限期下架、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前述以外之任何人違反者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被害人死亡且經主管機關認有公益必要報導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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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8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違反被害人身分揭露禁止的罰則,依廣電、網路媒體、個人三類分層課責。
Q2報導沒寫名字就不算違規嗎?▾
錯。只要學校、年齡、家庭關係等資訊足以識別身分,即構成違規。
Q3網友轉發性侵新聞會被罰嗎?▾
會,違反第 16 條第 4 項的任何人處二萬至十萬元。
Q4網路媒體不下架會怎樣?▾
罰負責人並得令限期下架,屆期不履行者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Q5被害人死亡後可以報導身分嗎?▾
原則仍不可,須主管機關權衡公益認有必要才不罰,是例外非原則。
Q6發現報導識別到我家人該怎麼辦?▾
截圖存證、書面通知媒體限期下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
Q7罰鍰開出後還能追多久?▾
行政罰裁處權三年;但網路媒體按次處罰沒有單次上限,越拖越貴。
Q8自媒體、Podcast 也算這條的媒體業者嗎?▾
算。第二項『其他媒體業者』涵蓋無公司登記的自媒體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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