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得知網路業者的聯絡資訊,無法進行送達程序時,為了防止犯罪、危害的發生或者避免急迫的危險,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的規定進行即時強制措施。這個條款的目的是在必要的情況下確保能夠立即執行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可能的危害事件的發生。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網路業者被懷疑從事性侵害活動,但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取得該業者的聯絡資訊,無法進行傳統的法定程序進行調查。然而,為了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或避免即將發生的危險,該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利用即時強制措施的方式對該網路業者進行必要的調查或限制行動,以保護公眾利益和可能受到侵害的個人安全。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即時強制名詞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