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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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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即時強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得知網路業者的聯絡資訊,無法進行送達程序時,為了防止犯罪、危害的發生或者避免急迫的危險,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的規定進行即時強制措施。這個條款的目的是在必要的情況下確保能夠立即執行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可能的危害事件的發生。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網路業者被懷疑從事性侵害活動,但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取得該業者的聯絡資訊,無法進行傳統的法定程序進行調查。然而,為了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或避免即將發生的危險,該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利用即時強制措施的方式對該網路業者進行必要的調查或限制行動,以保護公眾利益和可能受到侵害的個人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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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