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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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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4-1條,保全業執行業務時如果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的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這表示保全業者在執行業務時有責任確保公共安全,並應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給警察機關以便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共利益。以這條法條為基礎,如果保全業者發現有人正在進行竊盜行為,他們應該立即通報警察並協助警察進行調查和處理。例如,如果保全人員在執行巡邏任務時發現有人在企圖闖入私人住宅,根據這條法條,他們應立即通報警察並協助警察進行逮捕。

立法沿革 1

(0920103 增訂)

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1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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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4-1 條規定:「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