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根據保全業法第4-1條,保全業執行業務時如果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的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這表示保全業者在執行業務時有責任確保公共安全,並應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給警察機關以便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共利益。以這條法條為基礎,如果保全業者發現有人正在進行竊盜行為,他們應該立即通報警察並協助警察進行調查和處理。例如,如果保全人員在執行巡邏任務時發現有人在企圖闖入私人住宅,根據這條法條,他們應立即通報警察並協助警察進行逮捕。
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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