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全業法4-2

快速跳轉
  1. 1.保全業應自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報備文後十日內派員檢查其執行業務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第4-2條規定了保全業開業後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的義務。該主管機關則須在收到報備文件後的十日內派員檢查保全業的執行業務情形。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全業在開業後能夠及時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以確保其業務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保全業法》第4-2條 範例:假設某保全業開業後的第二天,即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文件。根據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在接到報備文件後的十日內派員前往該保全業檢查其執行業務情形,確保其運作是否合規。

立法沿革 1

(0920103 增訂)

保全業應自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報備文後十日內派員檢查其執行業務情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全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4-2 條規定:「保全業應自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報備文後十日內派員檢查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