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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全業應自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報備文後十日內派員檢查其執行業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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