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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保全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設立分公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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