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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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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保全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設立分公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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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第5條規定,經營保全業務者在申請許可前應提出申請書和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取得許可證後,才能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同條還提到,設立分公司的情況也是一樣的。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01212 制定)

經營保全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設立分公司者,亦同。

立法理由明定保全業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分公司名詞
(0801212 制定)

明定保全業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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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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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5 條規定:「經營保全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