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第 5 條
經營保全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設立分公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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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第5條規定,經營保全業務者在申請許可前應提出申請書和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取得許可證後,才能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同條還提到,設立分公司的情況也是一樣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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