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全業法6

快速跳轉

保全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全業務,於許可後逾六個月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6條,保全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全業務後,如果逾期六個月仍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中央主管機關便有權撤銷其許可。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保全業者在獲得許可後超過六個月並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取消該業者的許可。 根據相關資料,保全業法第6條的目的是要求保全業者在許可後的合理時間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全業者在開始經營業務之前具備法律上的身份和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全業者在獲得許可後超過六個月仍然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保全業法第6條的規定,撤銷該業者的許可。這將使該業者無法繼續從事保全業務,並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01212 制定)

保全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全業務,於許可後逾六個月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明定保全業經許可後逾六個月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者,撤銷其許可以利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撤銷名詞
(0801212 制定)

明定保全業經許可後逾六個月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者,撤銷其許可以利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全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6 條規定:「保全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全業務,於許可後逾六個月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