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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第 6 條

保全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全業務,於許可後逾六個月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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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6條,保全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全業務後,如果逾期六個月仍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中央主管機關便有權撤銷其許可。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保全業者在獲得許可後超過六個月並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取消該業者的許可。 根據相關資料,保全業法第6條的目的是要求保全業者在許可後的合理時間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全業者在開始經營業務之前具備法律上的身份和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全業者在獲得許可後超過六個月仍然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保全業法第6條的規定,撤銷該業者的許可。這將使該業者無法繼續從事保全業務,並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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