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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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案件,圖滿達成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因而查獲違反本條例人犯者。 三、辦理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辛勞得力者。 四、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辛勞得力者。 五、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六、接獲民眾檢察有關本條例案件,積極協調處理,有具體優良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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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第3條,警察機關在處理違反該條例的案件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受到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1. 對於上級交辦的本條例案件,能夠圓滿達成任務; 2. 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的犯罪行為; 3. 積極參與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的教育宣導工作,表現辛勞且有成效; 4. 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的救援和偵辦工作,表現辛勞且有成效; 5. 查獲違反本條例第22條或第28條第1項的案件並依法處理; 6. 積極協調處理民眾舉報的本條例案件,表現優良且具體。 這些情形都是需要具體表現且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做出貢獻的,符合條例要求的警察機關成員可以獲得嘉獎。
- 少年名詞
- 性交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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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