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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1.17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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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案件,圖滿達成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因而查獲違反本條例人犯者。 三、辦理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辛勞得力者。 四、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辛勞得力者。 五、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六、接獲民眾檢察有關本條例案件,積極協調處理,有具體優良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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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 一、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三、整理、編撰本條例工作資料表報,內容充實完整,有具體事蹟者。 四、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跨越二縣 (市) 以上之本條例案件,績效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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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全國性案件,功績宏著者,記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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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工作,執行不力者。 二、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藉故遲延,情節尚輕者。 三、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不遵法令規定執行者。 四、執行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不力者。 五、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不力者。 六、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者。 七、接獲民眾檢舉有關本條例案件,執行不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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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 一、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案件者。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成績特劣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1.1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