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1.17
廢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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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
一、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三、整理、編撰本條例工作資料表報,內容充實完整,有具體事蹟者。
四、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跨越二縣 (市) 以上之本條例案件,績效卓著者。
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全國性案件,功績宏著者,記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
一、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案件者。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成績特劣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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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1.1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