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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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 一、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案件者。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成績特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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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第 7 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一、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案件者。二、策劃、督導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成績特劣者。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七條規定,對警察機關查處違反該法之案件的人員,有兩種情形會被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首先,如果他們對轄區內的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案件疏於查察或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發現,就會受到記過處分。其次,如果他們擔任策劃或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但成績表現特差,也會被記過處分。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名警察在他的轄區內有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案件,但他沒有很積極地查察或取締這些案件,結果被上級或其他單位發現他的不盡職責,那麼他就有可能被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處分。又例如,如果一名警察負責策劃或督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但他的成績一直表現得不好,無法有效地執行這項工作,那麼他也可能被記過處分。 以上就是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所進行的釋義,並且提供了與該規定相關的範例。
-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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