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工作,執行不力者。 二、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藉故遲延,情節尚輕者。 三、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不遵法令規定執行者。 四、執行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不力者。 五、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不力者。 六、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者。 七、接獲民眾檢舉有關本條例案件,執行不力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第6條,列舉了七種情形,如果警察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受到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的處分: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該條例工作,執行不力。 二、查處該條例刑事案件,藉故遲延,且情節輕微。 三、查處該條例刑事案件時,不遵守法令規定執行。 四、在執行有關該條例防制業務的教育宣導工作時,不力。 五、策劃、督導有關該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時,不力。 六、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而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該條例第22條、第28條第1項的案件。 七、接到民眾檢舉有關該條例案件,卻執行不力。 在這些情形下,警察人員可能會受到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的處分。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第6條
- 申誡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