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 一、查獲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三、整理、編撰本條例工作資料表報,內容充實完整,有具體事蹟者。 四、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跨越二縣 (市) 以上之本條例案件,績效卓著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4條之規定,警察機關查處違反該法案件時,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給予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的獎懲: 1. 查獲本法第23至27條、第29至31條或第37條之案件,並依法令進行處理的情形。 2. 策劃、督導有關本法救援及偵辦工作,有顯著成效的情形。 3. 整理、編撰本法工作資料表報,內容充實且完整,有具體事蹟的情形。 4. 擴大蒐證查處,因查獲跨越二個縣市以上之本法案件,且有卓越績效的情形。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lp?ctNode=2449&mp=7&idPath=2175_2385_2397_2404
-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